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人民法院、人民檢察院、近日聯(lián)合下發(fā)《關于依法嚴懲“地溝油”犯罪活動的通知》,要求各級人民法院、人民檢察院、機關依法嚴懲“地溝油”犯罪活動,切實保護人民群眾的生命健康安全。
《通知》明確,對于利用“地溝油”生產(chǎn)“食用油”的,依照刑法第144條生產(chǎn)有毒、有害食品罪的規(guī)定追究刑事責任;明知是利用“地溝油”生產(chǎn)的“食用油” 而予以銷售的,依照刑法第144條銷售有毒、有害食品罪的規(guī)定追究刑事責任;雖無法查明“食用油”是否系利用“地溝油”生產(chǎn)、加工,但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明知該“食用油”來源可疑而予以銷售的,經(jīng)鑒定,檢出有毒、有害成分的,依照刑法第144條銷售有毒、有害食品罪的規(guī)定追究刑事責任;屬于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的,依照刑法第143條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追究刑事責任。對于工作人員在食用油安全監(jiān)管和查處“地溝油”違法犯罪活動中濫用職權、玩忽職守、徇私枉法,構成犯罪的,依照刑法有關規(guī)定追究刑事責任。
《通知》強調(diào),對于具有累犯、前科、共同犯罪的主犯、集團犯罪的要分子等情節(jié),以及犯罪數(shù)額巨大、情節(jié)惡劣、危害嚴重,群眾反映強烈,給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犯罪分子,依法嚴懲,罪當判處死刑的,要堅決依法判處死刑。